一、增值税纳税人 1.纳税人 根据《增值税暂行条例》的规定,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、修理修配劳务、销售服务、无形资产、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。 2.纳税人分类 (1)小规模纳税人: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; (2)一般纳税人: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。 【提醒】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,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,可以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,但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,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,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。 二、视同销售 - 委托代销、销售代销货物;
- 异地(非同一县市)移送;
-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:
(1)非增值税应税项目;(2)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; (3)投资;(4)分配;(5)无偿赠送; 4.将购进的货物用于: ①投资;②分配;③无偿赠送; 5.无偿提供服务、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,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。 三.不证收增值税的项目 1.非经营活动的界定 (1)行政单位收取的满足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; (2)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; (3)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。 2.其他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 (1)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、航空运输服务; (2)存款利息; (3)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; (4)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; (5)在资产重组过程中,涉及的不动产、土地使用权转让、货物转让; (6)财政补贴收入,但与纳税人销售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除外。 四.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1.准予抵扣的情形(1)购进农产品: - 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专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,凭票抵扣;
- 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专票,按专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%的扣除率计算;
- 取得(开具)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,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%的扣除率计算;
-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13%税率货物的农产品,按照10%的扣除率计算;
(2)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,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: - 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,按发票上的税额;
-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,可抵扣进项税额=(票价+燃油附加费)=(1+9%)×9%;
-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,可抵扣进项税额=票面金额=(1+9%)×9%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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