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帖最后由 QQX 于 2023-5-6 14:10 编辑
什么是对赌协议:对赌协议(估值调整协议)是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协议时,双方对于未来不确定情况的一种约定。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,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估值调整协议权利;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,融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。所以,对赌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。 案例一: 融资方:蒙牛乳业 投资方:摩根士丹利等三家国际投资机构 签订时间:2003 主要内容:2003至2006年,如果蒙牛业绩的复合增长率低于50%,以牛根生为首的蒙牛管理层要向外资方赔偿7800万股蒙牛股票,或以等值现金代价支付;反之,外方将对蒙牛股票赠予以牛根生为首的蒙牛管理团队。 第二种赔股份,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股份赔偿。投资人拥有的公司股权越高,企业未来的经营业绩表现对投资人影响越大,投资人对企业风险暴露的敞口就越大(risk exposure)。投资人签订这种协议的目的是获得企业的控制权,掌控企业经营,提升企业价值,最后在转让中获得控制权溢价(control premium)。 案例二: 融资方:雨润食品 投资方:高盛投资 签订时间:2005 主要内容:如果雨润2005年盈利未能达到2.592亿元,高盛等战略投资者有权要求大股东以溢价20%的价格赎回所持股份。 不管是哪种形式的对赌协议,国内投资人的终极目的是赚钱跑路。因此,他们只会在固定资产占比大、现金流较为稳定行业里选择发展相对成熟的企业,摈弃高风险、低资产的初创企业,这与风险投资的初衷背道而驰。我认为风险投资的初衷应该是帮助初创企业将想法变成产品,快速投放市场,然后根据用户的反馈,实现产品迭代升级,这是一个不断“试错”的过程。而对赌协议扼杀了创业者的试错本能,不允许企业犯错。这就如同我们想让小孩学走路,但同时又加了一条“如果摔倒,就别再走了”的附加条款,实在太苛刻了。 接着,我们换个角度思考,为什么那些国内发展成熟的企业愿意签署对赌协议,引入风险投资人呢? 一方面是因为私营企业债券融资渠道不畅,银行系统长期歧视私营企业;另一方面企业公开股权融资要求较高,首次公开募股(Initial Public Offering,IPO)非常难,唯有引入VC或PE,弥补企业发展所需的资金缺口。因此,唯有从源头上破解企业“融资难、融资贵”的难题,才能有效激发企业创业创新活力,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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